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单位龙华寺遗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华寺遗址位于城东街道办事处,包括张官村和冯吴村南、崇德村东一部分,遗址东西约1200米,南北约1000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面积约110万平方米。为进一步做好遗址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龙华寺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公告如下:

一、龙华寺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报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国务院批准。

图片[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单位龙华寺遗址-小鱼百科网

二、龙华寺遗址保护范围内只能耕种普通农作物,耕种时耕土深度不得超过30厘米。该遗址范围内不得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不得进行种树、挖沟、挖鱼塘、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遗址保护的活动。

图片[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单位龙华寺遗址-小鱼百科网

三、村民在生产活动中不得改变龙华寺遗址原地貌,严禁开展危害遗址安全的生产活动。遗址遭到破坏时,要及时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城东街道综合文化站。

四、龙华寺遗址范围内不得建设可能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严禁开展任何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环境的活动。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华寺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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