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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35号)电价,现将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取消,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三、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12月1日前,仍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默认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
四、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已注册未交易的市场化用户,12月1日前用电量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皖发改价格[2020]654号文)执行;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12月1日起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10月15日之后改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特此公告。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具体代理购电方案另行制定。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四、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
五、抓紧开展年内交易工作。10月15日前已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由双方协商。10月15日后,新增年内集中交易成交价格全额传导至用户。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售电公司超出市场化交易合同部分的电量,暂按当月月度集中交易平均价格结算。
本通知与国家后续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5日
来源 | 综合整理
编辑|徐晗
审核 |杨庆根冯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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