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3.2条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28天的时效性呢?
索赔时效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时间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即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请功能主要有两点:
1、促使索赔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即超过法定时间,权利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诉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对该实体权利强制进行保护。
2、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有的索赔事件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如异常的地下水位、隐蔽工程等),发包人在时过境迁后难以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需金额。如果不对时效加以限制,允许承包人隐瞒索赔意图,将置发包人于不利状况。比如说,目前疫情下,好多施工单位在结算时提供了人员窝工的索赔,对于疫情期间现场的具体窝工数量,发包人很难进行准确核实。而索赔时效则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一方面,索赔时效届满,即视为承包人放弃索赔权利,发包人可以此作为证据的代用,避免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时效性时效性,只有促使承包人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发包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索赔时间的再次发生。
3、有利于双方对各自成本的事中控制。索赔时效性能够避免承包人(发包人)在结算集中提出索赔事项,施工过程中不能准确的反映项目的实际成本投入,使项目的目标成本控制形同虚设,从而造成项目最终超支。